透支刷卡、到期还钱,已成为时下很多人的消费习惯。用惯了信用卡的上海的张先生,却在一次还款时遭遇了怪事儿,银行除欠款金额之外,多扣了他约定还款账户里800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银行多扣款而引发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认定银行超额扣划张先生储蓄账户内钱款,该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对张先生财产权的侵害,但并不构成消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对张先生三倍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10日,张先生和往常一样收到银行寄来的信用卡账单,还款金额为4万余元,到期还款日为8月30日。因和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金额仅剩3千余元,不足以清偿欠款,张先生便在8月30日晚上9点多,通过自动柜员机向其信用卡内存入了3.8万余元。 这样一来,信用卡的还款加上储蓄卡账户内的金额,共计4.1万余元,足以支付当月信用卡欠款。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银行不仅扣划了张先生存入信用卡内的3.8万余元,还将他储蓄卡账户内的3千余元一并扣除,扣减当月应清偿的欠款,多扣划达800余元。后经多次交涉,银行于同年9月2日退还了多扣划的钱款。 张先生认为,银行无故扣划其账户余额800余元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故于201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多扣划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三倍即2000余元。 针对张先生关于银行无故扣划其800余元的说法,银行辩称,张先生在最后还款日的还款时间为晚上9点多,此时已过银行当天的营业时间,因此当天通过自助终端的还款被系统认定为最后还款日次日的还款,故银行对张先生约定还款账户内资金进行了全额扣划。 而且,张先生选择了约定账户还款方式,该方式系排除其他还款方式的约定,如果张先生要取消约定账户的还款,应该与银行联系进行修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选择约定账户还款的同时,通过自助终端主动还款并无不当,其在30日当天24点以前还款亦应认定为完成了还款行为,现银行已将三天利息0.4元支付给张先生,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请。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银行《信用卡使用指南》等规定,持卡人可以通过约定账户、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归还信用卡欠款。虽然张先生选择了约定账户还款方式,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使用指南》等均未明确作出类似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即排除其他还款方式的约定,故张先生通过自助终端还款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