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之于法学,就像通往丛林中的小路一样,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开启了法律之门的钥匙。通过法学方法论,法律学者可以研究法律,法官可以裁判案件,甚至连有兴趣的读者也可以走进法律世界。那么,法学方法论到底包括哪些法学方法,法学方法论的实质是什么,其肩负的使命和任务又是什么等等问题,我们不妨去细读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著的《法学方法论》一书,相信读者一定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法学方法论》不仅是拉伦茨的代表作,也是一本经典之作。作者毫不怀疑地认为,“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环节浸入人的价值因素。”故而价值判断问题始终成为理解法律、裁判案件的必要内容。因此,作者希望通过该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那么价值判断如何能够具体的恰当的运用到个案当中去,并且形成一种统一的普遍实践,进而使其具有安定性和普遍性。作者提出了“价值判断的客观化”理论。围绕着这一理论,作者在书中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法学的一般特征——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之小前提(事实)的形成——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之大前提(法律解释、法的续造的方法)——法学体系的形成。 作者首先把法学定义为“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作者认为,从规范科学角度而言,法学主要探讨规范的意义,法学所要处理的是当下的现行法;从理解学问角度而言,法学是一门理解的学问,理解必须透过解释;而从价值导向而言,不管是在实践领域,还是在理论范围,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 的思考方式。但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是否有一些特殊的方法,应如何适当运用这些方法,这些问题都属于诠释学的研究范围。为了让价值导向有方法可循,也为了掌握规范的意义、理解并适用法律,法学必须向诠释学开放,而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与诠释学的“坚定的媒介”,“发掘出运用在法学中的方法及其思考形式,并对之作诠释学上的判断”。 按照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通过三段论即可推得法效果,作者称之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众所周知,三段论模式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而小前提即案件事实,是通过“涵摄”获得。如何获取案件事实,作者认为,首先,案件事实来源于变动不居的事件,但最终的案件事实是思想加工处理后的结果,处理过程中已包含了法的判断。不过案件事实之终局形成在实践中比较复杂,“取决于可能适用于该事件之法规范选择,而这项选择却又一方面取决于判断者已知的情境,另一方面取决于他对于——案件事实所属的——规范整体之认识如何”。其次,在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条的构成要件时,判断者需对案件事实作必要的判断,而这是法律适用的核心部分。这种判断有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判断、其他借助社会经验而取得的判断、价值判断等。第三,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案件事实乃是指法官能够确定的实际发生的事件,那么法院通过什么手段来认识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呢?在作者看来,在诉讼中法官基于审慎地判断来获得确信,应当是一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