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在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打通渠道的同时,也加剧了司法资源紧张与案件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大型机械系列案件量激增。该院组成课题组,总结立案情况、案件特点、审判难点,提出了妥善化解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大型机械系列案件的立案情况 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是集代理、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大型机械挖掘机整机及零配件集散地,因挖掘机买卖、租赁等产生的系列案件是大东法院立案中比较典型的案件类型。近90%以上该类案件的涉案主体系辽宁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某担保有限公司等10家大型挖掘机销售厂家及担保公司。以上述单位涉诉案件作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2012年以来受理该类民事案件823件,执行案件478件。2015年1月至6月受理该类民事案件144件,超过2014年度受理的该类案件数131件,超出比例为9.92%,受理执行案件87件,相当于2013年度该类执行案件数量的80.56%。仅2015年5月1日至6月15日,就受理上述单位该类民事案件81件,占2015年上半年该类民事案件收案数量的56.25%,案件量上升趋势明显。 二、大型机械系列案件的特点及难点 1.法律文书立案送达难,审理周期较长。由于风险意识淡薄,生产销售单位出于市场竞争激烈的原因,常在未掌握买卖或融资租赁的相对方真实信息情况下急于签订合同,产生纠纷后,通常仅能提供相对方的联系电话,而无法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法院送达时被送达人躲避不见,不由本人签收法院专递,法院需多方查找被送达人地址,在实地送达无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公告送达,因送达难导致审理周期较长。 2.涉案诉讼主体多元化,案由和诉请多样化。诉讼主体有大型机械生产销售厂家、担保公司及担保个人、购买及租赁大型机械的个人、签订贷款合同的银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主体等;案由有买卖合同、保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及追偿权等纠纷,但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主要案由;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并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给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回购型合同涉及的担保单位要求返还垫付款、承租人因质量问题主张损失赔偿等。 3.法律适用争议大,利益平衡两难化。一是追偿权纠纷中担保人声称已向出租人、出卖人垫付的高额违约金,是否应全额由承租人负担。往往担保人与出租人及出卖人关系密切,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对担保人、出租人、出卖人有利。二是出租人(出卖人)通过GPS定位将涉案机械锁死后自行拖回,但不进行残值评估,仍依照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租金和高额违约金,导致出租人双重受偿和承租人双重赔偿。在被告被公告送达未出庭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依法平衡双方利益存在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