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中在被保险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责额度,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对缔约双方公平合理,并不具有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性质,也非保险法中规定的免责条款,由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除不需要履行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及说明义务。 案情 2014年5月7日8时20分许,被告刘永胜驾驶牌号为赣F21040的重型自卸货车行经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华峰集团”前地段时,车身右侧与李建军驾驶的牌号为浙CF4334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核载9160KG,实载12560KG)车身左侧发生碰撞,导致重型专项作业车侧翻,并碰撞由原告胡允料驾驶的牌号为浙CW5Y72的小型轿车车身及绿化带,造成被告李建军受伤、三车部分受损及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永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建军负事故次要责任,胡允料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胡允料支出车辆修理费68000元,拖车费880元,并因维修更换了车架,需支出重新更换行驶证检测费100元、打钢印费60元、工本费15元。 资溪县佳吉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吉公司)系赣F21040重型自卸货车的挂靠单位。李建军系瑞安市环卫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其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 赣F21040重型自卸货车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瓯海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限额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浙CF4334重型专项作业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瑞安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限额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人保瑞安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保险人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 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均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人保瑞安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的免赔率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不产生效力。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一、人寿保险瓯海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胡允料943.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胡允料46705.96元;二、人保瑞安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胡允料138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胡允料20016.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