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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强制执行制度概况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关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如何改,怎样改,才能更符合司法规律,更能有效化解当前的执行难,目前仍在探索之中。在此对域外其他国家的强制执行制度作一介绍,以期有所借鉴。 英国 英

  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关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如何改,怎样改,才能更符合司法规律,更能有效化解当前的执行难,目前仍在探索之中。在此对域外其他国家的强制执行制度作一介绍,以期有所借鉴。

  英国 英国在执行方面奉行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何时执行,如何执行。法院不会自动执行,也不会帮助当事人决定如何执行。国家通过立法设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执行方法,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取收入、拘押被执行人等,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另外,设立强制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的执行方式,如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可以实施拘押。

  英国高等法院和郡法院、治安法院的案件由不同的执行主体负责。高等法院判决的执行,由执行官负责。但高等法院的执行官并非高等法院的法官、也并非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而是属于私营部门的执行人员,是类似于律师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人,受当事人委托,实行市场化运作。其可以加入执行公司也可自己执业,靠佣金及收费作为收入来源。郡法院判决的执行由执行员负责,郡法院执行员属于政府公务员,实行司法行政化运作。治安法院判决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治安法院文职执行官执行,其执行体制与郡法院相同。二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将执行工作“外放”给私人执行公司,由私人执行员负责执行。总体上说,英国的执行体制实行的是司法行政化和社会化的混合模式。

  法国 法国奉行执行权是当事人私权的理念,认为执行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执行措施。法国的执行主体主要有两类,一为执行法官,负责不动产扣押与价金分配,以及处理执行程序中提出的各项争议;另一类为司法执达员,主要负责具体的执行行为。

  法国的司法执达员类似于英国的执行官和私人执行员,系自由职业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执行活动。司法执达员在经过培训、实习以及通过执业资质考试之后方能取得执业资格,并且在加入执达员事务所后方能执业。抗拒、攻击和对执达员使用暴力的构成抗拒执法罪,以言辞或文字对执达员侮辱的处监禁刑或罚金刑。

  德国 德国的执行主体从管辖范围方面分为四类。一是法院执行员,二是执行法院,三是受诉法院,四是土地登记所。

  法院执行员属于司法行政官员,是公务员法上的公务员,其在执行过程中是独立的,自行对当事人负责。执行法院中的执行人员包括执行法官和司法辅助官,负责对债权、不动产的执行和分配。受诉法院则负责行为的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等。土地登记所系初级法院的一部分,办理强制抵押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事项。德国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初级法院。债权人可以口头申请执行,也可以部分申请执行。债务人不申报财产的,可以实施逮捕。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