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审判为中心”改革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

摘要:8月1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律师辩护的地位与作用”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

  8月1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律师辩护的地位与作用”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等实务界、学术界的代表们,在充分肯定辩护律师推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就我国未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发展以及律师在此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 赵恒

  “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的律师作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整个刑事诉讼各环节、各阶段、各职能主体的共同优化。应当加深对以下方面的理解:

  一、“审判为中心”的内涵。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文件的核心内容之一,体现了当前新一轮司法改革立足中国司法实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鲜明特征,是党和国家总结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经验、反思我国近些年来纠正冤假错案等教训的重要结果,其宗旨是力图推动实现由传统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变革。

  尽管与会代表均认可“审判为中心”是符合我国司法国情的必然选择,但对于庭审实质化的具体内涵却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例如,有学者强调法院独立裁判、控方客观公正行使控诉职能、辩方充分发挥依法辩护作用;而有来自实务界的代表则更为细致地将其划分为五部分内容,分别为理念法治化、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标准化和监督有效化。

  二、庭审实质化与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即实现庭审实质化。针对庭审实质化的追求,还需理顺审判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若要达成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同时必然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真正发挥法庭对案件处理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司法机关坚持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材料,强调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刑事辩护工作围绕法院审判展开,而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证据为依规。因此,讨论这两方面的问题,必然涉及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问题。与之相关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实际上也要求健全办案责任制度以督促办案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三、“审判为中心”改革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审判离不开辩护是全体与会代表的共识。法庭审判是控、辩、审三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而当前庭审虚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即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受限性,主要表现为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等方面。而且,随着辩护律师全面地、系统地参与整个诉讼活动,更加凸显其在审判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改革背景下的辩护律师执业境况与问题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发挥作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