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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能否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来源: 重庆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张某已过了花甲之年,其父母已去世,子女也已成年独立生活,平日里主要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2015年4月,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开县往临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02省道时,遇王某驾驶小型客车相向行驶,由于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两车相

  张某已过了花甲之年,其父母已去世,子女也已成年独立生活,平日里主要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2015年4月,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开县往临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02省道时,遇王某驾驶小型客车相向行驶,由于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李某系张某的妻子,也已六十多岁,但身体健康,平时主要给别人家打扫卫生等。现其以“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王某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某请求王某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第一种意见:能。张某平时在工地上做工,有不错的收入,李某虽然也做零工,但是收入比张某少,因此张某负有扶养李某的义务。现张某死亡后,家庭收入来源减少,因其死亡造成的损失理当得到赔偿。

  第二种意见:不能。虽然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但是前提是被扶养人需要扶养,李某通过自己参加劳动,能够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其并不满足请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一、对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这一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夫妻一方需要扶养,二是另一方有扶养的能力。需要扶养往往是该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经济无着落,满足不了基本生活需求,比如罹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此时若对方不给予经济支持,该方便有权利请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许多法律规定都体现了这一法谚精神,比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不作为侵权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具有实施作为的能力。因此,在夫妻一方需要扶养,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时,只有在另一方有经济能力时,该诉讼请求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对方也身无分文,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都满足不了,则法律不可能强求他去扶养别人。

  二、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的关系。本案中,李某的两个子女均已成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之规定,其应当对李某进行赡养义务。那么在已有子女尽赡养义务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能否不再履行呢?从各法院的判决和学者们的观点来看,赡养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因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因此形成的赡养关系和扶养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淆。在法律适用上,两者没有先后性,也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因为某一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因此,尽管李某有两个子女赡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先,其仍然可以要求张某承担扶养费。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