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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破解保理合同纠纷“无法可依”的困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现代商品交换中,赊销成为国际交易中进口商普遍要求的付款方式,保理作为一种基于买方信用的贸易融资方式得到迅速发展。我国保理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现尚属于一种金融创新业务。但近年来,随着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商业保理试点业务[1]的推进

  现代商品交换中,赊销成为国际交易中进口商普遍要求的付款方式,保理作为一种基于买方信用的贸易融资方式得到迅速发展。我国保理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现尚属于一种金融创新业务。但近年来,随着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商业保理试点业务[1]的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商业保理业务的鼓励与支持,[2]我国保理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然而,目前保理行业处于“立法真空期”,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几乎“无法可依”。因此,及时总结相关审判经验,探讨如何依法合理解决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

  一、个案摸索:从冰山一角窥视案件特点

  保理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对债务人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3]和无追索权保理[4],公开型保理[5]和隐蔽型保理[6],直接保理[7]和间接保理[8]等。近年来,随着保理业务快速发展,各法院也逐步开始受理此类案件,以s市为例,至今已受理约数十件。[9]笔者对S市的案件进行了筛选,从中选取2个典型案例,与云南高院审理的中国保理第一案作一比较分析,以粗略勾勒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审理难点。

  案例一:[10]1994年2月,原告云纺公司与被告中行北京分行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为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同年2-4月,原告共向美国哥伦比亚公司发出四批货物,依据其中两批货物金额的80%,被告向原告提供融资。同年8月,美国哥伦比亚公司提出,由于另外两批货物因原告供货的质量问题,遭到美国海关扣留,但已付了货款,因此在问题解决之前,拒付剩下两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被告从原告账户上直接扣划了融资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反合同扣款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余下货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方提出反索拒付货款时,被告作为保理商应当与美方进行交涉,况且保理业务下的货物未出现质量争议,也无充分证据证实确因原告的责任引起拒付,故被告扣回融资款,违反了协议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按协议支付原告余下20%的货款。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是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但若进口商提出质量争议或因出口商责任引起的拒付及拖延付款,保理商将有权追索。由于遭美国海关扣留的货物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内,原告未将合格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故保理商可以行使追索权,扣划融资款。另剩余货款属基础合同交易的范畴,被告无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