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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轨迹对当事人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赵跃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9
摘要:案例:2014年12月3日15时许,甲驾驶小型客车,沿1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5省道3公里100米处,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碰到乙驾驶的轿车,致三车损坏、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乙、丙均无责任
案例:2014年12月3日15时许,甲驾驶小型客车,沿10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5省道3公里100米处,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碰到乙驾驶的轿车,致三车损坏、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乙、丙均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事故发生的轨迹各不相同,有的比较简单,有的却非常复杂比如像本文开头案例中的三方事故情形。本文认为,事故发生轨迹不同必然会导致各方当事人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我们应当根据具体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来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侵权责任法。

复杂的事故发生轨迹最少为三方当事人。本文作出以下案件设定,三方当事人名甲、乙、丙,甲、丙为机动车驾驶且享受所驾驶车辆的运行利益,乙为非机动车方受害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三者在参与交通活动时的状态为丙在前,乙次之,甲再次之。存在三方当事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基本模型是甲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撞到乙,随后乙撞到丙。另甲、乙、丙三方在事故中的所负责人共有八种,其中丙是否负有责任对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具有讨论价值。因此本文只讨论此两种情形。



一、丙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的民事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责任的大小视非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大小影响。关于本案,甲、乙、丙三方之中乙得请求甲承担民事责任。

然乙是否有权请求丙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结合法条及法理,本文得以下结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一个行为造成受害人遭受民事权益的损害,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甚至故意,则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在非非机动车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前提下,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为“法律另有规定”。则本文得如下结论:在非非机动车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前提下,机动车方客观上实施一个行为造成非机动车方遭受民事权益损失,机动车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需提原因力的概念,原因力是指造成非机动车方民事权益损害的“机动车方客观上实施一个行为”中的“行为”。然对于乙经甲撞击后继而撞击丙车辆,丙车辆是否应该对乙承担侵权责任?要解决此问则须明确丙实施了什么行为。丙实施的行为即为驾驶机动车且遵守交通规范,那么丙的行为能否作为造成非机动车方民事权益损害的原因力?本文认为丙的行为不能作为造成非机动车方民事权益损害的原因力,理由如下:第一、丙的行为是符合交通规范即丙对乙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第二、乙丙之间的撞击对于丙是消极的,乙的损害是甲车辆撞击造成的,且在丙无过错的情形下乙的损害程度不具有扩大可能性。在实务中,有的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丙须对乙承担侵权承担。其理由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损失”。但关于适用此条文的事实依据是“机动车一方”实施了可以作为原因力的行为。而丙的行为不是原因力,故不能适用此条文。



二、丙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的民事责任认定

经过本文以上论述,我们认为甲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们讨论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丙的行为能不能作为造成非机动车方民事权益损害的原因力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本文认为丙的行为能作为造成非机动车方民事权益损害的原因力,理由如下:第一、丙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规范即丙对乙遭受的损害有过错;第二、乙丙之间的撞击对于丙来说虽然是消极的,但乙的损害因丙的过错而扩大。在此情形下,乙得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在非非机动车方故意的前提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方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该条文是基于非机动车方相对于机动车方的弱势而作出的倾斜规定,以此达到公平正义之效果,但该条文亦牺牲了机动车方一定的利益。因此实务中我们应对该法条慎重适用。不能使其适用情形随意的扩大,否则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