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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物权变更的公示、公信原则/赵龙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9
摘要:简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摘 要]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就物权的变动,通常需要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谓物权的公示,是指对他人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
简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摘 要]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就物权的变动,通常需要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谓物权的公示,是指对他人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要求物权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的原则。物权只有通过公示,才能使他人知晓,他人也对此公示产生信赖。这种信赖就是公信,从而对该物权表示尊重或者作出安全交易。物权的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的安全交易和物的有效利用起着充分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 物权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公信力
一、物权的概念
要想界定物权的概念,首先得了解什么是物也即物的概念。人本就是从自然界而来,人与其他生物以及自然界的区别就是会对事物进行理性的“思考”。思考的过程必先从“概念”开始,然后进行“判断”、“推理”。人类发展史可以说是人类不断的从“思考”到“实践”再到“思考”的不断循环、提升的发展过程。人类的生存和其他生物一样,需要从自然界摄取其他客观存在的质料才能维持自身的存在。人除了需要从外界摄取其他质料和利用其他质料维持生存外,与其他生物不同的是还需求情感的满足。人类在“思考”过程中,首先对其生存依赖的其他客观存在的质料形成一个概念,这就是物。随着人类的进步,人类可以对客观存在的物进行改造、发明和创造而形成人造物。据此,物的概念应表述为:物是人类可以感知的客观世界存在的一切质料。其次还得了解什么是权即权的概念。权即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的用法律来保护的个体人赖以生存的基本利益的一个概念。人的权利包括生命、人身、精神和物质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相伴而生,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法律赋予某个体某项权利,同时意味着另外个体必须承担与此对应的某些义务。对于有关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人类为生存而需要的可利用的物质资源的有限性有关。假如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没有其他人侵害的可能,那就不必有什么物权可言。如果世界上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资源极大的丰富,人人可以随意、尽情享用互不影响而得到满足,那也不必赋予人类个体享有什么物的权利。也正因为自然世界可供人利用的物质资源的有限性不能满足所有人享用,为防止他人为满足自己而侵害他人,人类社会才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个体以物的权利,同时规定其他个体承担与此对应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永远是对人而言的。人与物的关系只能是物被人可支配利用的能力和事实。据此,物权可表述为:物权是指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支配的权利。也可以说是物的归属。
综上分析,我认为,法律上物权的涵义当然是对人的关系。法律关系本就是规范人与人的关系的,物权也不会例外。人对物的支配、利用是事实行为,因物不存在任何意识,在被人支配、利用时根本不会产生“反抗”而不被利用。物权如果规范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当赋予人对该物有权利时,那物怎么会“履行”其义务呢?正如上述提到的,假如世界上只有一个人,那还有什么必要规定物权呢?因为法律上权利、义务是同时出现的。当一个人在支配、利用其可控制的物时,如果没有任何其他人的干涉,这时就不存在权利的意义。而在相反的情况下,如果有他人干涉一个人对其物的支配、利用或者欲利用该物,这时,权利就出现了,权利出现的意义在于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和干涉的义务。所以,物权法一定规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符合法理上法律关系的概念。如果将物权认为是人与物的关系,不但有违法理,在人对事物的认识和思维逻辑上也无法解释,实难被理性接受。因折中说对物权解释也包含着人与物的关系因素,故亦难以成立。
二、物权公示
物的基本分类应分为:自然物与人造物,可移动物与不可移动物。物对人的可支配可利用性在法律上又称为财产。所以财产也分为动产与不动产。自然物是不经过人的劳动,自然形成的。自然物的原始归属应以先占或者社会分配为原则。人造物的原始归属当然的归制造者所有。财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人必有财物,财物必有其主。这是人类社会有序生存的基本原则。因社会人员众多,财物也难计其数,对物的归属(即物权)的外观展示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将物权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展示就是物权公示。物权公示的形式因两类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而不同也分两种形式,即:一是对不动产以登记在簿的人为权利人的确认形式,二是对动产以实际占有或支配的人为权利人的确认形式。因人为了满足各自不同的物质需求,而必须与他人进行物的交换。这种交换物的过程也就是物权的变动过程。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能使他人知晓物权的归属,从而避免他人在物的交易时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涉及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因此,物权的变动和拥有不再仅仅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而是涉及到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如果物权的归属不明确,将使物的交易变得难以进行,不能使物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更使人们的各自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公信力
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由于个人能力的有限性,和人多种物质的需求性,个人需求的各种物质不可能都由自己制造。所以,人们之间只有进行物的交换,才能满足人对物的不同需求。这种物的交换对主体而言就是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等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是否变动,变动是否有效,都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在物权法上所产生的公信力和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谓公信力,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公示了的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稳定。物权变动的公示产生三方面的效力:
(一)物权转让的效力,即经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新登记人以及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为接受交付该动产的人的法律效力。
(二)权利人正当性推定的效力,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人为不动产正当的权利人,以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为正当的权利人。即使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物权人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人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人不一致,也当然的推定其为物权人。
(三)善意保护的效力,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法律为透明物权关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而物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的主要途径就是为公众提供了解物权的归属以及物上所存在的其他支配权,这也是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制度的终极价值所在。
物权公示的法定效力,使其对物权以外的其他人产生了公信力,使参与物权交易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充分信赖通过公示所表明的物权状况,并据此进行交易,而不必再费时费力地去考察该物权的实际权利状态,也不必担心有公示内容以外的物权状态存在而使自己遭受不测之损失。公示公信原则的价值目标就是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
赵龙 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