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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要考虑商业伦理/王瑜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1-10
摘要:公历11月11日只是一个寻常的日子,被炒成“购物狂欢节”于是便有了喧嚣的纷争。10月30日某媒体公布了一份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通告函。通告函称: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公历11月11日只是一个寻常的日子,被炒成“购物狂欢节”于是便有了喧嚣的纷争。10月30日某媒体公布了一份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通告函。通告函称: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一石激起千层浪,京东、苏宁云商、国美在线等电商们闻讯阵脚大乱,纷纷撤下或换掉已上刊的广告。“双11商标事件”迅速在互联网和媒体上传播扩散,成为一个热闹的话题。
经查询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阿里巴巴集团在2011年11月1日到3日连续在几个类别大量注册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等相关商标,这些商标从2012年底开始陆续获得注册。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作为一个“表示促销时间的描述性标识”,“双十一”这一商标本就存在争议。有律师认为:“双十一”商标应受法律保护,阿里巴巴申请商标不属于行业垄断。就法律层面来说,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不违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法律上的争议留给法律人士去讨论吧。
我们来看看电商们商业上的反应,京东得知消息后快速通过微博发布了“致全国媒体合作伙伴的一封信”:“11月11日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也是消费者的网购狂欢节。该电商企业一贯倡导开放和生态,却试图将此节日以‘合法’的方式据为己有,甚至利用威逼利诱的手段给媒体和电商同业公司设置障碍,实在是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这种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实质上限制了广大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这封公开信让不少人为京东点赞。阿里巴巴CEO陆兆禧11月5日发文称:“‘双十一’永远都是一个开放的节日,属于一起努力的全体参与者。‘双十一’从来就不属于阿里巴巴,就像中国电商从来就不属于阿里巴巴一样。只有线上线下、海内海外的各种商家和企业的共同参与,这个节日才有可能成为所有商家和消费者的节日,也才会真正属于一起努力的全体参与者”。阿里巴巴以声明放弃权利主张迅速平息了“双十一”相关商标之争。
静悄悄的注册又匆忙声明放弃专有权利,这演的是哪一出?对于许多知识产权人来讲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许多人的思维还停留在抢注上,甚至不惜代价抢注已经事实沦为通用名称的词汇做商标,意图通过知识产权规则排斥竞争者,达到事实上的商业垄断目的,但是这种商标注册“技巧”不适用于大型领军企业。大型领军企业作为行业带头大哥,要背负起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带头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氛围,自己已建了超级大宅院,还想着将院墙的篱笆扎到别人的一亩三分地上就要遭人鄙视了。上周本人在《商标保护的边界问题》提出大型企业要有绅士气度,不要将自己商标保护边界任意扩大,要给予其他企业一些空间。正如阿里巴巴的声明一样,只有营造一个良好的共生共荣的生态环境,企业才能共同从中获益。作为电商界翘楚的阿里巴巴一贯倡导开放和生态,注册“双十一”商标是企图圈占公共用地,背离了其商业理念,面对汹涌的舆论阿里巴巴立刻发布声明主动终止纷争。
阿里巴巴注册“双十一”商标可以说是一场闹剧,给了我们知识产权人一记响亮的耳刮,我们再不能只考虑法律问题,必须从商业伦理上为企业进行综合考量,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要有不同知识产权策划方案。
作者:王瑜
2014年11月作于北京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