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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的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董世连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1
摘要:企业经营中的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董世连律师 电话:13910629206,邮箱:[email protected] 【摘要】几乎每个企业都离不开作品使用,离不开著作权,企业和作品著作权密切关联,产品设计、产品包装、宣传广告都涉及作品使用。互联网时代,电子宣传平台的兴起
企业经营中的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董世连律师 电话:13910629206,邮箱:[email protected]

【摘要】几乎每个企业都离不开作品使用,离不开著作权,企业和作品著作权密切关联,产品设计、产品包装、宣传广告都涉及作品使用。互联网时代,电子宣传平台的兴起,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网页内容基本是作品的集合。企业使用的作品权属是否明确、作品来源是否明确、作品使用是否有授权、被许可使用或受让的作品权利是否明确、企业是否进行了审核等各个方面均是企业经营中著作权法律风险所在。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核管理,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惹上纠纷。本文从企业内部著作权管理和外部著作权管理两个方面,就纠纷发生较多的几个点论述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帮助企业把好作品使用这道关。
一、企业和作品著作权的密切关联程度。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或作者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指包括以文字、美术、摄影、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建筑、模型、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口述、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企业经营中经常使用到作品,无论是以作品为产品进行经营的公司产品(例如设计公司、影视公司等)还是普通企业的产品设计、产品包装、宣传广告等几乎都离不开文字、图案,无不涉及作品。时下电子时代几乎每个企业都离不开电子网络。如果想了解一个企业,百度一下就可以找到这个企业的网站、网络黄页、微博等对外平台。网站、微博平台等平台已经成为企业对外沟通、宣传的窗口、通道,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必须,给企业带来了知名度、品牌宣传和客户源,但网站微博内容中对作品的使用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的法律风险。总之企业经营离不开作品的使用,企业和作品著作权密切相关,因此企业著作权纠纷频发。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一种私权利,发生纠纷后,尤其是侵权纠纷后,一般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面的民事责任。企业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仅涉及经济赔偿,可能事情处理还相对简单。但是很多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均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这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和履行就变得复杂和棘手,例如企业的产品设计,被认定侵权后要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时停止侵权可能就涉及生产线的规划运作、库存处理、经销商合同履行、市场宣传承诺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这时候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就变得很沉重甚至无法履行。还有著作权中有人身权,很多侵权案件发生后,企业要依法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根据赔礼道歉的范围和侵权影响范围一致的原则,商品公开销售、网站社会公开,那企业要在相应范围发行的媒体进行公开致歉。这样做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这是企业为了维护企业声誉非常不想去做的事情,这时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变得非常沉重,侵权纠纷的处理就变得比较棘手,有时需要用高额的赔偿作为代价来和著作权人协商解决,避免公开致歉情形的出现,这样企业就会产生极大经济损失。
作为企业经营,想减少风险,不想惹上官司,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内外著作权的管理,增强领导和员工著作权法律意识,在著作权的各个环节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把关,尊重他人著作权,也维护好本企业合法权益。
下面本文从企业内部著作权管理和外部著作权管理两个方面阐述如何进行著作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二、企业内部著作权管理。
本文所说企业内部著作权管理指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著作权关系管理,主要从企业作品著作权归属和企业作品素材来源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作品归属的管理。作品归属管理的目的是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避免企业和员工因作品著作权权属不清发生的纠纷。很多企业内部有企业设计人员、策划人员和编辑人员等从事创作的人员,这些员工创作出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需要明确界定。企业和员工之间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界定涉及到职务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特殊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职务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本企业享有,企业可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
对于职务作品,企业如果想拥有著作权,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著作权,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二是根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享有著作权的情形,主要指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根据约定企业获得著作权,可以是以合同形式进行双方约定,也可以公示的企业制度的方式规定企业享有著作权的情形。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即企业和创作人员双方签署合同,明确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企业以公示制度的方式规定企业享有著作权的情形,主要是企业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哪些情形下员工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同时规定企业享有这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将该管理制度进行公示,例如,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以下情形下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一)为完成本职工作所创作的作品;(二)为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所完成的创作作品,同时明确规定,该情形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企业所有。这时公示的该企业制度和员工岗位责任管理制度或者任务指派单等即可以说明员工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归属。
职务作品创作完成后,企业应该收集有关创作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将创作草图、摄影作品的底片、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进行保存,以完善创作资料,无论是企业内部和员工之间还是对外均可以作为权属证明资料。
另外,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还应该规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企业的,创作人员不得将职务作品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或许可他人使用,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企业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二)企业作品素材来源的管理。作品素材来源管理的目的帮助企业做好作品创作源头的管理,避免侵权现象产生。很多企业设计人员、策划人员和编辑人员等从事创作的员工承担了创作工作,但是并非独立创作完成,使用的图片、文字,很可能是直接来源于网络。员工对此法律风险并不了解,一般认为网络公开广为流传的资料可以随意使用,于是采取拿来主义,直接使用,或者修改后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作品的保护并不因发表媒体不同而保护不同,也不会因为广为流传而保护力度减弱,更不会因为被修改就不受保护。企业对外的资料一旦出现侵权,由企业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作为管理者,应该设定相应的流程,来做出考量或者风险提示,从创作源头严格把关,避免侵权现象产生。例如企业可以对所有涉及著作权的资料中的每项文字、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制定表格让创作人员一一填写,说明是原创还是使用他人作品,原创要求提供创作说明、创意,是否有借鉴,借鉴素材,素材来源。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清楚作品作者,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限,是否经过授权、是否付费等事项,然后汇总给法务人员,进行法律风险的评估,如果出现侵权的风险,由决策人员决定是继续使用,还是追溯权利来源,经过授权后使用。企业内部著作权管理涉及各个环节,很多方面,这里重点指出以上两点。
三、企业外部著作权管理。
本文中企业外部著作权管理主要从企业委托创作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两个方面论述。
(一)企业委托创作事务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使用资料,一方面是由内部员工创作,一部分来源于委托创作,例如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产品包装设计等等。现在还有很多企业将微博、网站等平台进行托管,由其他企业公司、人员进行全权管理,发布内容进行平台宣传运作,这里面也有委托创作的法律关系。
委托创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到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双方利益,极易导致双方产生著作权方面的纠纷,其中著作权权属纠纷是最为常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只作了简单的规定,但是实际委托作品涉及的过程关系非常复杂,这里特别论述。
委托作品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所创作或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应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虽然法律规定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约定来确立著作权的归属,但是合同只是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或者即将享有权利的主张和处分,要界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必须同时结合其他因素,从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出发来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地套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简单地按合同约定来进行判断。
要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基础权利的存在,其权利的来源包括参与或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提供报酬、提供资金支持、提供创作需要等。这种权利是不能由合同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原始取得,是双方签署合同的权利基础。其次是公平对等。公平、等价有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合于著作权法,双方就完成委托作品所签署的合同也必然要遵循这一原则,双方对各自的付出和获得的利益(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提供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物质技术条件、创作需要、报酬、资金支持等都是一种承担义务的体现,获得享有相应的权利资格的保障。最后,行为、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签署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对权利的主张和处置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具体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形成作品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来源,将作品的创作分为3种情况:委托创作:即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需要,独立完成构思和创作,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由受托人独立完成,受托人是作者。委托完成,即委托人已经完成作品的构思,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构思等将作品以一定的表达形式实现,构成作品独创性的要素由委托人完成,委托人才是实质意义上的作者。如果作品在完成过程中,受托人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并且在作品中形成了相应的独创性部分,这类创作应该列入委托协同创作。委托协同创作,即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构思、创作作品,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分别来源于受托人和委托人,其中包含了双方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这类创作类似于合作创作,双方是作品的共同作者。
作品创作的物质基础是指除资金以外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了用于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作品中独创性部分的形成直接或间接依赖于这种物质技术条件(不可替代性),这也可以理解为委托作品中包含了委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
基于以上基础权利进行著作权权属的约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可以约定著作权财产权的归属,署名权是作者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不能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的;而且署名权也只有作为自然人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受托单位也不能享有这种权利,因此对署名权的不可约定。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往往与权利人行使著作权财产权相关联,可以进行约定。但是作品的修改很可能会改变作者的原意甚至造成歪曲,而署名权的不可转移性,会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影响,因此这种通过约定转移的修改权也受到制约。当然权利人可以对包括人身权在内的著作权予以放弃。
委托创作分为“双方达成委托、受托人悉知委托人的需要”和 “委托人验收认可作品、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作品”两个阶段。作品验收实质上是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工作的检验,确定创作的作品与其需求是否一致。委托人认可的作品才是委托作品,对于委托创作期间受托人根据委托人需要所创作,但委托人不认可的作品不能作为委托作品,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创作过程中形成但是未选中的作品著作权归委托方享有,应该是对其著作权的转让,并且受托人有权另行收取著作权转让费用。
因此,对于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企业如果想获取作品著作权,方便以后使用,必须签署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同时将创作的背景、要求、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验收标准、验收时间等根据客观情况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保存合同履行中的资料,进行存档,作为权属确认、纠纷解决的证据资料。需要支付报酬的,支付报酬时应索取收据或发票并妥善保管。
同时委托创作合同还应明确约定创作人应保证作品不侵犯他人权利,并对责任承担、承担方式、范围进行约定。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事务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要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企业要取得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应当同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应该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应该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签署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合同,首先应该审核作品权属资料。著作权许可人或转让人应该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作品的合法拥有者,这是保证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有效的基础要件之一。为审查许可人或者转让人是否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该要求权利人提供权属证明、合法的作品来源及权利使用的说明,并附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许可使用(含费用支付)的申明材料。权属证明可以是原图、草稿、创作说明、合法出版物等有效资料。企业应将上述资料存档保管。

另外,该类合同应含有相关的“罚则”或者“知识产权侵权”条款。在相关的“罚则”或者“知识产权侵权”条款中,许可方或者转让方应保证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不受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并明确约定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受到第三方侵权诉讼时,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的处理方案。例如,当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受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通知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许可方或者转让方,许可方或者转让方应自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行动:1、解决该类通知、索赔或者诉讼,在必要时与第三方协商以获取许可;2、直接委派人员在相应法院抗辩索赔或应诉。同时应当对出现侵犯第三方权利时,给受让让或者被许可方遭受损失进行补偿, 并对损失计算方式进行约定。
因为著作权权利的抽象性,著作权的管理涉及很多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应以一定的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基础,本文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几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希望企业知晓运用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权利、保护自己权益,避免著作权法律纠纷的产生。

  (作者:董世连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资深专利代理人,商事与经济委员会委员,著作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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