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虞某某在贩鱼返航途中因海难下落不明已四年,在此期间,其妻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出于独占遗产的心理,故意不申请宣告虞某某死亡。虞某某的父母为维护自己的继承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子死亡。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此案涉及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死亡案件的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模式可以表示为“失踪”+“法定期间”+“申请”+“公告”=“判决”。判决内容为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人”,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主体资格消灭,婚姻关系消灭,遗产开始继承,债权债务开始清偿等。可见,不论是谁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其法律效果都一样。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对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及顺位作了严格要求,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时,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的,同顺序的权利平等。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本案一样,某人失踪已达到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其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致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与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不一致。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及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的严重影响,从根本上实现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目的。利害关系人不论是配偶、父母、子女还是债权人、债务人,在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应有先后之分,这是民法“公平原则”题中之义。所以,从目的解释上看,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该没有顺序限制。 鉴于《民通意见》中有关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规定过于绝对化,不利于保护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遗产继承权、债权利益等,特提出两点建议: 1.建议修改《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将该条前两项合为一项,使配偶、父母、子女成为第一顺序的死亡宣告申请人,使其与继承法中的第一继承顺序相对应,实现保护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目的。 2.建议在《民通意见》增加一条规定,即允许后顺位利害关系人在能证明前顺位利害关系人有不法目的不申请宣告死亡,损害了后顺位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行使宣告权,从而实现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立法目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