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或占有权人于其所有或占有物被侵夺时所享有的请求侵夺人返还所侵占的物的权利,即物权人或占有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 我们知道,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其表现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上的是不管标的物辗转何人之手,物的权利人都可以依据物权向非法占有人要求返还。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物权的请求权,其可基于两种权利基础产生,一种是基于所有权,一种是基于占有权。而实际上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种:一种是基于物权而产生;一种是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还有一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均有规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请求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而对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二、须有它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且原物尚存在。无权占有,指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1)、占有人从占有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2)、,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借用、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同时需要原物尚存,如果原物毁损灭失,则无从谈起返还原物请求权。三、被请求人须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学界的普遍共识是: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都可以适用,因为上述权利的内容都包括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权人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然而对于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学界普遍持否定见解。王利明教授认为,“由于抵押(权)人并没有直接占有标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直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所以抵押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史尚宽先生认为,“抵押权为不含有占有标的物之权利,原则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请求权为限”;黄宗乐先生认为,“抵押权不含有为占有标的物之权能,故不生抵押物返还请求权,仅可以成立基于抵押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但刘凯湘博士却认为,抵押权可以适用返还请求权,其理由是,在抵押人不行使或难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防止请求权又不足以救济抵押权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抵押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不过,抵押权人不能请求向自己返还,而应当请求向抵押人返还。我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首先,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不会发生抵押物在抵押权人那里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的情形;其次,由于抵押权并不一定是非要实现的权利,如果抵押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抵押人意图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给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返还请求权并不十分必要。退一步讲,即使抵押人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抵押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通常认为,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等。一、原物返还即占有移转。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占有,因此,相对人应将所有物或标的物移交物权人占有。通常须相对人为积极的作为。但在无权占有非因相对人的行为而致时,相对人仅负不作为的容忍义务。同时,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应当恢复物的原有状态。所谓原有状态,是指原物在被占有人无权占有时的状态。但是,无权占有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原物仍然受到正常损耗的除外。二、孳息的返还。在物权人所有之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期间,可能产生孳息。对此孳息是否应当随原物一并返还?此种返还责任,应当区分被告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占有人只返还判决时现存的孳息,对于已经消耗掉的孳息,不负返还责任。但是,善意占有人对于尚存于他人之处的孳息也应返还;恶意占有人则应当返还诉讼开始前后已经取得和可能取得的全部孳息,包括已经消耗掉的孳息和因疏忽而未收取的孳息。应当指出的是,返还孳息所称的“孳息”仅指占有人在无权占有期间所收取的孳息,而不包括其在有权占有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收取的孳息,对于有权收取的孳息,占有人不负返还义务。对于孳息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在请求时,可以和原物返还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在诉讼中,如果物权人在提出返还原物的同时,没有提出返还孳息的请求,则法院不得就孳息返还作出判决。如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之诉中败诉,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其将变成恶意占有人,对于此后原物所生的全部孳息,其应当返还。三、费用负担。对于返还原物及孳息的费用,究竟应当由物权人负担还是应当由相对人负担?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物权人负担说”认为,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应当自己取回其物,相对人仅负有容忍的义务,费用当然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负担说”认为,相对人应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完成移转占有的交付义务,并承担移转占有的费用;“分别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是由相对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移转占有的义务,但在无权占有是由物权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仅负容忍物权人取回其物的义务,而不必负担返还费用;“共同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造成时,应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分担返还费用。我认为,应当根据该无权占有是否因为相对人的原因造成而区分,如果是相对人的原因造成时,应由相对人负担返还的费用;如果非因相对人的原因造成时而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时则不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对人仅承担返还容忍义务即可。 2013年12月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