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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操作实务/魏衍伟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操作实务 第一章、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基本概念 (一)计算机软件含义 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条就明确了本条例保护的对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操作实务
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基本概念
(一)计算机软件含义
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条就明确了本条例保护的对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被社会公众乃至国外产业界、法律界广泛接受和认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相关文档,也可简写为软件=程序+文档。
(二)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1、计算机程序基本概念
根据《保护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计算程序的分类
(1)代码化指令序列
代码化指令序列是能被计算机直接识别并执行的二进制代码,它规定了计算机能完成的某一操作。
二进制代码是计算机语言中唯一能被计算机直接识别和执行的语言,因而执行速度最快,但它的缺点是编写程序不便,直观性差,阅读困难,修改、记忆和调试费力,而且不具有可移植性。
(2)符号化指令序列
汇编语言就是符号化指令序列。汇编语言是一种符号化的机器语言。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采用帮助人们记忆的英文缩写符号(也称指令助记符)来代替机器语言指令代码中的操作码,用地址符号来代替地址码,这种用指令助记符和地址符号来编写的指令称为汇编语言。它与机器语言指令之间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
汇编语言也是从属于特定的机型,也是面向机器的语言,与机器语言相差无几,但不能被机器直接识别与执行。由于汇编语言采用了助记符,因此,它比机器语言直观、便于记忆和理解,也比机器语言程序易于阅读和修改。
(3)符号化语句序列
由于机器语言或汇编语言对机器的依赖性大,它们都不能离开具体的计算机指令系统,并且编写程序复杂,效率低,通用性差。因此出现了一种面向过程的程序设计语言,这种语言称为高级语言。高级语言就是指符号化语句序列
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种不同类型和功能的计算机高级语言,如BASIC语言、C语言、Fortran语言、Foxpro、等。由于高级语言的书写方式更接近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表达习惯,这样的程序更便于阅读和理解,出错时也容易检查和修改,给程序的调试带来很大的方便。高级语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这样使得非计算机专业人员能够使用计算机,大大地促进了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普及。
3、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现代的计算机程序一般具有源程序(源代码)文本和自标程序。
源程序,是指未经编译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设计语言规范书写的,人类可读的文本文件。《保护条例》中 “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则是指“源程序”,它是开发者“编写的”。
自标程序为源程序经编译可直接被计算机运行的机器码集合。《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指目标程序,它是供机器直接运行的。
由于目标程序为源程序通过编译系统或汇编系统自动生成的,该过程不存在新的“创作”、“开发”,但是二者是一体的。因此,《保护条例》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应受到同等保护。通常,源程序不能提供给用户,提供给用户的只是目标程序。
(二)文档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包括需求说明,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流程图,用户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等。文档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同时,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往往与程序密切联系,这时按照《条例》和程序一起保护更为有利和有效。
(三)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计算机软件权利主体
(一)计算机软件权利主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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