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李统才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引起了全国激烈的争议: 例如许多报刊、网站报道:北京市民刘寰驾驶“奥拓”轿车将行人撞倒并导致其死亡。刘寰说:“很不幸,我成为了新交法实施后的这样一个榜样。但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 还有一些报刊、网站报道: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人身损害赔偿相差3倍,是否有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 不过,上述说法都把农村户口当成农村居民,说明很多人还没有完全理解《解释》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内涵。 笔者认为,要正确适用《解释》第29条中的两个标准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弄清两个标准的含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二,必须弄清家庭常住人口的特征。这里所称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据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2)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或者在家居住的非农村户口人员,仍应视为家庭常住人口;(3)这里指的是人口,而不是户口。 第三,不能将人口混同户口。人口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一定社会制度下,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生命的个人的社会群体,即居住在一定空间里的人的总和;而户口是个户籍概念,表示的是一种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生活多久死亡赔偿金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解释》以及国家有关统计数据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各执一是,缺乏统一认识,因而难显公平。笔者认为,对家庭常住人口的时间界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即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经济从农村本户独立出来,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