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顾苗 安徽合肥 一、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引出 完整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指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二、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展开 (一)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 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身权作出一般规定外,基本上是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身权及其保护方法;不成文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2)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造成民事主体权利的损害,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 将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罗马法开创的先例。罗马法的私犯,就是侵权行为。私犯实际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财产的私犯,另一类就是对人身权的侵害的私犯,称之为“对人私犯”,并对侵害人身权的私犯违法行为,以侵权行为制裁。在《法国民法典》中,虽未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在规定侵权行为原则时,将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包括在内。《德国民法典》在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将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以及贞操等人身权,列为最重要的侵权行为,置于财产权侵权行为之前,表明了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变化。可以说,将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我国《民法通则》亦认侵害人身权为侵权行为,并在第119条和120条,作出明文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其在法律特征上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很多相同之处,如都是违法行为,都是有过错的行为,都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但在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上,两者存在差别,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它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财产损失或者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表现为人体伤害和人格利益损害。(2)侵权行为的后果难以用金钱计算损失,一般通过其他标准计算金钱损失。(3)侵权行为在权利主体消失后,亦能有条件的构成。如公民死亡后,其某些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二)损害赔偿是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基本方法 民法保护方法的财产性和补偿性,决定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赔偿之债。而对于侵害人身权的受害人的民法保护,以损害赔偿为其基本方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自身的选择。当人类自己发现对同类的侵害,以同态复仇的方法进行保护,不仅是野蛮的、不道德的,而且也是无益的以后,就选择了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救济人身权侵害的基本方法。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不仅认为对侵害物质性人身权的受害人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而且,对于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受害人也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也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因而,对于人身利益的损害,人类也选择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基本方法。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对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已经形成了完备而系统的制度。它包括:(1)对人身伤害的财产赔偿制度,一般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财产赔偿。(2)对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一般又称之为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01年2月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回答,这是我国在人身权保护方面的重要立法之一。而这里的赔偿也一般包括具有财产因素的人格利益和不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3)对侵害人身权的慰抚金赔偿。这是指对侵害人身权利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金钱赔偿,藉以平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感情伤害等。而且在国际上,这种慰抚金赔偿的适用,有日渐扩大范围的趋势。 当然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还包括其他方式,如《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这些都是非财产性的保护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最大恢复。 三、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延伸 通过民事方法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权进行广泛的保护,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民法保护只是对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方法之一,对于严重的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我们还需要通过行政法和刑法对人身权进行保护。而且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告诉我们,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是紧紧同人身权的民法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基于本文主题,这里就不再详述。 作者简介: 顾苗,女,安徽合肥人,230031,[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