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法 讲 座 提 纲 一、从婚姻制度讲起 (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学通说: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特征: 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4、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法律定义: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 (二)、婚姻的功能: 1、生育; 2、社会资源的节约; 3、情感的需要; 4、个体安全感的需要; 5、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群选择结婚无外乎以上理由和原因(原因和理由并非充分具备,有1-2种理由便可)。但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背景赋予结婚的含义是不同的。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现今的婚姻更加侧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质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种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1、群婚制:(原始社会,母系氏族)一个原始群体就是一个婚姻集团,一个家庭公社。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逐渐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不能辨别生父。 性关系的排除: 1)、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性关系; 2)、排除直系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3)、排除血亲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2、对偶婚制----仍然以女方为中心,可以辨别生父。 相对稳定,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 3、一夫一妻制----父系氏族 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只是某个特定社会的产物。不具备共性。 二、婚姻法的主要作用 婚姻法主要具备两重作用,一重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具备“公法”的性质,起宏观调节作用;一重是对社会个体的,主要起对私权的保护作用。由于情感的不稳定性和婚姻关系物质化,婚姻中的每个个体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保障个体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免遭侵害,就需要对婚姻关系加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婚姻法》。 三、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法律依据) 1、宪法; 2、婚姻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 修改历程自启动到告成历时5年有余,在此过程中,一直存在两种不同思路的争议:一是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思路;一是两步到位,分期完成的思路。现采取的是后者。 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和2003年12月26日又颁布了两份司法解释,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加上在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可以认为,我国现今处理婚姻争议、离婚纠纷最主要、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的已经完全失效、有的部分失效,但在个案中仍然具有使用的价值。如”婚前个人财产八年转化”问题。 4、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2003年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5、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五、婚姻法的几个重点问题 1、《婚姻法》的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 总共3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