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以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为由拒赔被法院驳回 [案情] 2004年12月6日17时15分许,陈天某驾驶自己的闽F/70016货车自福建省漳平一广 场沿省道203线往龙岩方向行驶,行驶中与闽F/BA602二轮摩托车(后载林鸿某) 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林鸿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4年12月25日 当地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陈天某与黄某负本起事故的同 等责任,乘车人林鸿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2005年4月8日,死者黄某父母、妻子 、女儿五原告诉闽F/70016货车主陈天某和中国人民财保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下 称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计201000元。 另查明,2004年10月9日,陈天某就F/70016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陈天某与黄某的不慎驶行,造成两机动车相撞致两个当场死 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当地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驾驶员负同等责 任,陈天某就F/70016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保险公 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的赔偿责任。五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陈天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害50%赔 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闽F/70816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 保险是非第三者强制保险为由,拒担责任的辨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此,遂判决如 下:一、被告陈天某应赔偿五原告丧葬费7155元、死亡赔偿金81787元、被抚养 人生活费44724元,合计133666元。同时驳回五原告计算有误的赔偿诉讼请求。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F/70016货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天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是否要 承担责任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 虽然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但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2)2号]文件,即从2002年1月27日起在全省范 围内停止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如继续经营强制保险 总共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