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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赵立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赵立明 (400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在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后,我国政府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表明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决心,但要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落
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赵立明
(400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在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后,我国政府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表明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决心,但要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落到实处,仍然是我国面临的艰巨任务。不仅要利用司法和行政两个途径,而且要进行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树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意识。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构筑起法律的盾牌。(作者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关键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引子
2001年7月13日,中国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伴随着这一巨大的成功,我们同时面临着艰巨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任。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总之,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希望奥林匹克标志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

那么,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呢?

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2年4月1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至2005年4月,仅北京市范围内就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99件,罚没款216.4万元,其中,2002年99件,罚没款31万元,2003年45件,罚没款53万元,2004年55件,罚没款132.4万元。另外,3年来,北京奥组委还收到来自9个海关发出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通知80份。侵权行为涉及78家外贸企业以及出口到25个国家的货物。
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北京一个城市尚且如此,全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时间的临近,我们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这一任务更加艰巨,而法律保护是各种保护手段中最有权威性的。因此,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内涵

1、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一类为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名称,即奥林匹克、奥林匹亚(中英文);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五环;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名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图形、招贴画设计以及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2、以上四类中,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是奥林匹克精神极为重要的载体。每一个奥林匹克标志都有其特定含义,它们凝练地概括了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同时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信誉基础及其社会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4类;

一是平面图案或三维图形类,如五环标志、五色中国结标志(奥申委徽记)、二是专有名称类,如奥运会、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三是文字类,如奥运口号,奥林匹克格言等;还有其他表形式,如会歌、会旗等。

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

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财富的载体和重要的无形资产。未经国际奥委会或者举办国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者其他商业性活动。近30年以来的历届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快速有效地转化成为巨大的有形资产,成为奥运会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我国目前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事件却不容乐观。

三、形形色色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状况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任何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或者为上述使用提供便利的,均构成侵权行为。

据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法律事务组负责人刘岩介绍,目前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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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