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问题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内容提要]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域名注册纠纷的问题也为法律领域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文从对域名的含义、性质等问题的分析入手,考察认定域名注册纠纷的侵权构成要件,并提出完善纠纷解决的法律设想。 [关键词] 域名;商标;侵权 因特网,又被称为网络之网,它是由若干个已经建成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更大的计算机网络。网络虚拟世界的蓬勃发展对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域名这一网络时代的新事物,为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商誉的保护、商品化形象的保护,乃至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方面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一、域名概说 (一)域名的含义 域名是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1]域名可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称nTLDs),目前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了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 us,日本是 jp等;二是国际顶级域名( inter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称iTLDs),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 .com,表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 .net,表示非营利 组织的.org等。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例如,sina,soho,yahoo等。 域名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使用。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即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成为域名。但是,域名的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同时也没有对于域名注册的纠纷进行裁决的义务。这种过分强调方便、快捷的做法,为域名注册纠纷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二)域名的性质 1、域名的绝对专属性 在互联网上,任何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一个域名只能由一个主体所拥有,一旦取得,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 2、域名命名方式的规定性 域名是用字母、中文、数字和连字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且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3、域名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传统的严格地域性的限制;从时间性的角度看,域名一经获得即可永久使用,并且无须定期续展。 (三)域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1、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域名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在当今网络时代注意力经济的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2、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 域名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类似,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的劳动,使得自己公司的域名简洁并具有吸引力,以便使公众熟知并对其进行访问,从而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 3、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的是经营标识权 对于经营者来说,域名就是他在互联网上的招牌,引导公民、法人访问其网站,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经营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域名不仅是简单的标识性符号,同时也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知名度的表彰,域名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具有丰富的内涵。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科学的、可行的,在实践中对于保护企业在网络上的相关合法权益是有利无害的。 二、域名注册纠纷侵权的认定 (一)域名注册者实施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那么,如何来认定驰名商标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首先应当考虑它在我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应当注意,各地评出的地区或行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宜作为驰名商标在域名注册争议中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应为公众知晓范围更广泛的商标。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很难以商标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来判断。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类都可能不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是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知名度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3、抢注域名 将他人的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收取赎金。 (二)域名注册者主观上具有过错 域名注册者因其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需要承担责任的,其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已经成为最敏感、最重要的核心问题。“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恶意,“即域名注册申请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申请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誉从中牟利,或待价而沽,收取赎金”。[3] 1、恶意的认定 总共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