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解《物权法》 法律固然十分重要,却也难免乏味枯燥。为使民众易于理解和运用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本人在工作之余,将该法的基本内容改写成易学好记的八字诗文,供感兴趣之人士学习或研究。全文如下: (一) 民众生活物为基础,物上权利应有规定。 物有所归物尽其用,物权设立皆由于此。 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来做规定。 本法之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若有法律另外规定,权利也是物权客体。 物权大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发展权利。 初级阶段公有为主,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物权行使物权取得,应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 物权若要得到保护,物权公示先行一步。 属国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则无需此举。 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均需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申请办理此类登记,在不动产所处之地。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权属证明界址面积, 事项不同材料也异,如有不足仍需补齐。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如有必要实地查看。 对申请人询问仔细,如实及时予以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提出,对不动产要做评估。 禁以年检各种名义,再次进行重复登记。 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无关行为。 签不动产物权协议,协议成立便具效力。 即使未办物权登记,不致影响合同效力; 而不动产物权效力,始于记载登记簿时。 该登记簿乃是作为,物权归属内容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为权利人物权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应当一致。 记载不一以簿为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 若是对物享有权利,或者具有利害关系, 对于相关登记资料,可以申请查询复制, 记载事项认为有误,并可申请更正登记, 在先记载的权利人,对此予以书面同意, 或对错误能够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办理; 原权利人若不同意,可将异议申请登记。 十五日内如不起诉,异议登记失去效力。 异议登记确属不当,所致损害应当赔偿。 当事人签买卖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 为了将来物权实现,依约可以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无登记人事先同意, 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总共12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