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探析 栾桂平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38亿人,据《2008年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报告》,截至2008年,网络游戏市场实际收入达到183.8亿元人民币。 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一些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但是,当前对于如何看待网络虚拟财产,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的、可人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财产。在这一点上,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财产,即客观现实财产是不同的,盖因后者存在的空间是现实的人类社会。基于网络本身的物理特性,网络中所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以电磁信号为载体的,不论其是处于生成状态,还是传输状态。这也区别于客观现实财产的载体,诸如:各种有价证券、所有权证书等。一种事物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源于其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满足人的精神或物质需要,因而具有使用价值;同时,它又能以货币来衡量其价值量,进行交换,故又具有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就在于它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或者说是仿真,它以客观现实财产为基础,能以客观现实财产衡量,可以与客观现实财产交换。和客观现实财产一样,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稀缺性,它并不是无限量存在的。以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为例,同一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同一服务,不会有相同的重复账户存在,同样的文字、符号或其组合不能再次注册为账号。再以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有形的网络虚拟财产来说,它也并不是人人可以各取所需而不必付出代价的。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征。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或判例上的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物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它能独立于人身之外是毫无疑问的了;人可以通过计算机来控制支配它也是大家公认的;至于价值,它能够满足人的精神和物质需要,能用于交换,当然就具有价值;再来看界限或范围,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自然是以网络为界限或范围了。由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征,具有成为民法上的物的资格。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