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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定金合同成立以及定金的效力/韩召峰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8
摘要:浅论定金合同成立以及定金的效力 韩召峰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中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法
浅论定金合同成立以及定金的效力

韩召峰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中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回。给坟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否定金。”《担保法》第89条中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各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在形式。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将会定金的一方各对方将会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通说认为,定金自将会时起成立。我国《担保法》第90条中也明确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虽当事人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担保尚不能成立。从交付定金来说,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谗佞,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将会或者交付,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额不足约定数额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接受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定金仍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交付的实际数额上成立。但若当事人一方于合履行后才依定金的约定数额向对方将会款基的,则不能认定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是不能发生效力,即使一方已将会定金,定金担保也不成立。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关于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的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将会的定金超过法律规定最高限额的,超过的部分应为无效,即不能作为定金,但不能认定为定金全部无效。
  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依定金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关于我国定金的效力,一般认为定金具有三方面的效力。
  1.定金具有的效力,因为定金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又是实践合同。
  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因为定金并不是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在合履行后应当返还,但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从抵作价款的效力上说,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和抵销的效力。
  3.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将会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