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行为的分类 王海宏 一、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单方民事铜佛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区分:一是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当事人行使追认权的行为等。进行此类单访事行为的当事人的常享有依据先前订阅的合同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上继而单方民事行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作为接 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二是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动产乴有权的行为等。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了,即可生效。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面民事行为包括双方司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1.双方民事行为,是指需要两项内容但相互对应的肤浅 出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2.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3.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司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 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不成立。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不采用特定形式的,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成立。 三、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 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主民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指从不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未成立,从民事行为无由成立。 主民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民事行为不能生效。 四、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 以民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行为。 五、生产行为、死因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单独行为是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产还是死后,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六、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以法律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七、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法律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