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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应依法登记过户否则无效/杨东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杨东律师:房产赠与应依法登记过户否则无效 【案例概况】 2010年8月,杨女的母亲刘某与父亲杨某在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杨女随其母生活;并受赠其父母名下房产一处(刘某与杨某名下共有三处房产)。离婚时,双方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
杨东律师:房产赠与应依法登记过户否则无效

【案例概况】

  2010年8月,杨女的母亲刘某与父亲杨某在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杨女随其母生活;并受赠其父母名下房产一处(刘某与杨某名下共有三处房产)。离婚时,双方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事后,也未将赠与杨女的房产过户给杨女。 该房一直由杨某父母居住。今年5月,杨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赠与的房产归自己所有,杨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在审理时,其父杨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撤销赠与。

【律师分析】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杨女随其母生活;并受赠其父母名下房产。”该条款应具有法律效力。但离婚协议对房产处分行为,应视为父母的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款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所谓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应采用“登记”的方式公示,以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因此不动产的赠与应当以登记为准。虽然曾经有将房产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但父亲杨某并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涉案的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作为父亲杨某依法有权撤销赠与,而女儿杨某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权属是否发生转移,应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本案杨某在离婚时,虽有将其中一处房产赠与其女儿的意思表示,但因双方一直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故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依法其父杨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故对杨女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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