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 典型案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辽宁时代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 法条依据:担保法第20条第一款: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裁判规则:这一规则主要涉及到保证人是否享有时效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并不能明确的确定 保证人是否享有时效抗辩权,但是笔者认为: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抗辩权,所以法条中的抗辩权可以理解为一个统称,也包括时效抗辩权,当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时,保证人可以主张抗辩权。 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并不同步届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要根据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起算点为当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则起算点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享有抗辩权。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保证人不主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实践中注意的几种情形: 一、 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债务人提供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院是否会支持? 区别情形对待:1、如果保证人是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 2、如果保证人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告通知书保证人一栏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抗辩的,法院是否支持? 区别情形看待: 1、 催收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之后,如果保证人仅有签字或者盖章的,不应当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4【4】),除非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的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否则只能将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理解为收到通知书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有保证人明确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2、 催收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如果保证人未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