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根据________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_______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有限公司变更设立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限公司之委托,现就将在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由有限公司________年第_______次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聘任的董事、监事人选依次为: 二、经本所审查,公司(拟)聘任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所列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 董事、监事等的情形,符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题述之目的使用,不可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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