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 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 本所全称为:______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本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本所内部机构设置,将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由律师大会决定留任或罢免。有三分之一律师联名提出对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信任案,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的表决需经律师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律师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律师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章 所主任 第二十条 所主任在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所主任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所主任主要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所的民主监督机构,行使对本所管理机构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生产,由奇数组成,并推选一名监事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务,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管理委员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八章 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 本所注册资本由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部分出资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所注册资本总计为______ 元。
第九章 财务 第三十条 本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所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会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所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列入所法定公积金,并提取___%列入所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三条 本所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所注册资本的___%以上时将不再提取。经律师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___%。
第三十五条 本所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所财产的完整,本所不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如须提供担保,应经律师大会通过。
第十章 劳动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效益工资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劳动分配制度,将不断改革完善分配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将根据律师的资历、信誉、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综合指标评定计算效益工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所所有人员按照个人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交。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全所人员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 第四十一条 本所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原有身份予以保留。国家人事制度规定由上级机关任命、聘任的人员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辞退制度。 第四十三条 鼓励律师在职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深造,对律师的培训将以专业化为主,向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四十四条 本所出现下列情况应当予以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小组。 第四十六条 本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所终止进行清算时,未经清算小组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本所财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律师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所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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