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我们对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 “《中央定价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附件1
中央定价目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定价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天然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直供用户(不含化肥企业)用气除外。
2 水利工程供水 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
3 电力 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电力市场形成前,部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仍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中,上网电价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未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上网电量;省及省以上电网未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销售电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具体价格水平。
4 特殊药品及血液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 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5 重要交通运输服务 铁路 运输 服务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旅客票价率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竞争性领域除外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