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8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和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和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委起草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2015年3月16日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
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增程式)乘用车。其中,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汽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属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范畴,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执行。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附件一和附件二内容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

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建。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核准后,新建企业必须按核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准入许可,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109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实施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不能履行承诺、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的企业,依法撤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和准入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将根据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    日起施行。

 

附件: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


 

附件一

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