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农业部对《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作用,农业部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中涉及鉴定审核发证主体、证件有效期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对《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教处 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5日。
农业部
2015年3月6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二、将第二十条删除。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通过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相应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其证书,并予公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