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建立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铁路局职责规定,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现就该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3.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 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6日。
国家铁路局
2015年2月6日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产品制造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的境内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企业。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对于正在使用和运营过程中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使用企业,与使用企业商定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国家铁路局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是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 (二)是否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三)是否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四)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检测、试验和论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一)进入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档案和记录; (三)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 聘请的专家或受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提交相应的技术报告。 (一)生产企业基本信息; (二)缺陷产品的名称、型号、批次、数量等及缺陷产品生产、销售信息; (三)缺陷产品在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四)缺陷产品主要技术性能资料,产品缺陷描述、缺陷原因及其具体分析; (五)缺陷产品检验、检测、试验的数据和报告; (六)缺陷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后果; (七)对产品缺陷的确认结论,以及消除产品缺陷的具体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信息。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家铁路局应当组织与当事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组织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检测、试验,根据论证意见作出确认。确认不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当事企业。 第三章 召回实施 企业发出缺陷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使用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对铁路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双方立即共同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缺陷产品分布情况及拟召回数量; (二)停止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缺陷产品的情况; (三)消除缺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 (四)预期达到的工作目标和消除缺陷的效果; (五)召回的阶段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六)召回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七)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和消除缺陷效果评估申请的时间安排;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铁路局应当将企业提报的召回计划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告。 向生产企业发出缺陷产品责令召回指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召回指令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产品的费用。 年。 生产企业应当自召回计划实施之日起,每1个月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交缺陷产品召回的阶段性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是否要求生产企业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生产企业按召回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提供召回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召回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的; (四)不配合产品缺陷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停止制造、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的; (六)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没有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拒不改正的,由国家铁路局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没有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拒不改正并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由国家铁路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较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5%的罚款; (二)造成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8%的罚款; (三)造成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 (四)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生产企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从事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当事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档案等用于缺陷调查以外其他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企业商业秘密的; (三)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立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召回的具体程序,以利于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在开放铁路专用设备市场的同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促进铁路专用设备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本《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参照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和国家有关部门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规章制度,并结合铁路行业特点,反复研究论证,多方面听取意见,形成了规章草案。拟在进一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交通运输部审议发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产品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8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缺陷的定义、召回的定义和召回的范围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缺陷的定义(第三条)、召回的定义(第四条)和召回的范围(第二条)。 2.明确了召回的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并履行召回的义务(第八条)。生产企业获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及时向使用企业和监管部门报告缺陷信息(第十条)。经调查确认有缺陷的,应立即通知使用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制定召回计划方案,并依据召回计划实施主动召回(第二十一条)。向铁路监管部门上报召回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第二十六条)。 3.要求使用企业参与召回工作 4.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的职责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铁路监管部门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通知和督促生产企业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必要时可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将对于生产企业上报的召回计划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对于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实施召回(第二十三条)。在生产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后,国家铁路局组织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专业技术机构对生产企业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验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效果并将评估结论予以公告,从而保证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七条)。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没有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拒不改正的,国家铁路局将分情节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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