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30日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个月内编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对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已经作了长时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存款保险的性质和范围 三、最高偿付限额 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第十八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此外,为了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第六条)、保险费率的确定(第九条)、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第五条第三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