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三)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四)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9月26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启发创新思维、提高综合素质。 第七条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个人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本单位约定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其学习时间,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制度。 施教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其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重要条件和参加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发展原则〕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原则,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公共服务。 应当部门定 鼓励和支持地区、部门和行业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教育活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规行为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继续教育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接受继续教育义务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追偿学习经费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国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不予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教学质量不合格的; (三)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证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书的。 第六章 附 则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章32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四、关于继续教育权利与义务 五、关于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