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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快发展农村客运,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交通运输部运输司组织起草了《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发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你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10月10日前反馈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城乡客运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附件
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在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前,应当进行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 第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与同级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联合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并明确通过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安全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经工程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且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四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且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对三、四级公路,如安全设施条件高于相应等级标准的,其通行的营运客车车长可依据安全设施的保障能力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对应等级公路通行营运客车车长限值的110%。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车辆应当为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同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一)设计速度为20公里/小时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路面宽不应小于3.75米,路基宽不应小于4.75米,土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5米;凸形竖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70米,凹形竖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90米,竖曲线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其它路线技术指标应满足行业标准规范对设计速度为20公里/小时等级公路的要求。 (二)设计速度为15公里/小时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宽不应小于2.75米,路基宽不应小于3.75米,土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5米;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2. 平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米;圆曲线路段最大超高不应超过6%,路面加宽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圆曲线路面加宽值 半径(米) 250 -200 <200 -150 <150 -100 <100 -70 <70 -50 <50 -30 <30 -25 <25 -20 <20 -15 <15 -10 加宽值(米) 0.5 0.6 0.7 0.8 0.9 1.3 1.4(0.7) 1.7(0.9) 1.8(0.9) (1.1) 注:括号内数值为单车道加宽值。 3. 通视条件应按停车视距不小于15米,会车视距不小于30米,超车视距不小于50米的要求验算合格。 4. 最大纵坡度不超过11%,位于海拔2000米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段,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8%;最小纵坡坡长不应小于40米,最大纵坡坡长应符合表2的要求;凸形竖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小应于100米,凹形竖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20米,竖曲线最小长度不小应于20米。 表2 最大坡长 坡度(%) 4 5 6 7 8 9 10 11 最大坡长(米) 1200 1100 900 700 500 350 200 100
5. 最大合成坡度取值不超过10%,当平曲线采用极限最小半径时,纵坡度不应大于5%。 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不应小于10公里/小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2米,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米,超高横坡度不应小于6%,单车道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5米,最大纵坡不应大于4.5%。 第七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路基、路面和隧道的技术条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的要求。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桥梁承载能力应满足客运车辆的通过要求,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二类桥梁。 第九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等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应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中的D级水平。 (三)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条件受限、设施条件无法满足等级公路要求的路段应在起始点设置告示标志。 (六)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营运客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运行限速,选定《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规定的对应防护等级。 第十条 本规则要求的等外农村公路的各项技术指标由当地公路管理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工图或复测资料认定,交通安全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联合同级公安部门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4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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