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7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趋向平衡,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我委会同公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趋向平衡,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我委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邮编1001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1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卫生计生委公安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负责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及时准确地录入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由鉴定机构为孕妇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其中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电子监管码管理制度,并在相关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禁止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应当核查、登记购买者的使用资格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个人和不具有使用资格的单位。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制作虚假手术记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实行电子监管码管理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监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

(三)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生产、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日起施行。2002年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