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 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18日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说明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2012年7月25日发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诚信监管办法》施行以来,将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状况纳入监管范围逐渐成为 各方共识,资本市场各方的诚信约束意识有所增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 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现决定对《诚信监管办法》进行修改。现就修改情况及其考虑说明如下。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10号)也提出要“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现行《诚信监管办法》已经建立了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和接受市场主体申请 查询制度。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拟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 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未就行政管理中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开始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也仅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我会在2012年出台 《诚信监管办法》时,本着积极探索的原则,规定了一般违法失信信息5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市场禁入等10年的效力期限。 期限进行调整,即一般违法失信信息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