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4-9-20 20:47:37 ——1984年9月2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友渔 根据9月17日联组会上有些常委委员对《森林法(修改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4-9-20 20:47:37
——1984年9月2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友渔 根据9月17日联组会上有些常委委员对《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提出的修改意见,经研究,除文字修改外,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有的委员提出,森林法应增加鼓励林业科学研究的内容。因此,建议在第五条中增写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二、有的委员提出,对我国天然热带雨林应很好地加以保护,禁止采伐。因此,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关于可以划为自然保护区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的规定之前,加上“天然热带雨林等”。 三、有的委员提出,森林法应增加保护灌木和草的内容。因此,建议将第四条第一项关于“防护林”的规定中增加“灌木丛”三个字。 四、有的委员提出,对于用皆伐的方式采伐森林应严加限制。因此,建议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增加“皆伐应当严格控制”的内容。 五、有的委员提出,第二十三条中关于“飞机播种造林地”必须封山育林的规定,可以删去“飞机”两个字,因为其他播种造林地也应封山造林。考虑到这一条中规定的“新造幼林地”已经包括播种造林地,因此建议删去这一条中的“飞机播种造林地”。 六、有的委员再次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占用、征用林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这样规定审批权过于集中,建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2000亩或3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中关于“占用、征用林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有的委员提出,为防止森林火灾,森林法应规定在林区设立防火带。有的委员认为,这样规定可能引起砍伐林木,应慎重考虑。鉴于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不一致,因此建议不作规定。如有需要,可在实施办法中规定。 以上意见,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