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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1986-3-11 18:38:26 ──1986年3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地质矿产部部长 朱训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1986-3-11 18:38:26


 
        
    ──1986年3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地质矿产部部长  朱训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通过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大规模地质工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较好的矿产资源条件,已发现矿产150多种,探明储量的达137种,不少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于世界前列。30多年来采矿事业也有很大发展,煤炭、石油、冶金、有色、化工、建材、轻工、核工业等部门共建立了5千余处矿山企业,乡镇集体和个体办矿有12万处。全国矿石产量从1949年的4千多万吨增加到现在的12亿多吨,增长了30多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多年来,一方面矿产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论在矿产资源的勘查还是开发工作中,都存在不少问题。资源勘查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部门之间作了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不少单位不重视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的采、选、冶回收率不高;一些地方对小矿放开后,没有注意加强对小矿的指导和管理。这些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影响了资源勘查、开发的速度和效益,与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矿产资源法。
    总结三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工作的经验,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体现宪法关于矿藏,即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体现国家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加快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通过法律的保障,既调动国营、集体、个人勘查和开发资源的积极性,又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加强地质工作,振兴矿业,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二、起草经过
    矿产资源法是1979年9月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地质部牵头,冶金、煤炭、石油、化工、建材及二机部派人共同组织起草办公室,着手起草的。办公室在广泛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1981年报国务院审定。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征求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部分法律专家的意见后又进行了修改。1984年10月3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矿产资源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和十二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草案)》做了认真细致的讨论。会后,国务院又组织了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法”再次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修改,现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矿产资源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法(草案)》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共七章五十条。主要规定了: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国营、集体和个人依法开发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对地质工作成果实行有偿使用。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地质勘查、提交地质勘探报告、采矿、关闭矿山等都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有关方面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合理地进行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该法规定了取得地质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权利的程序和应尽的义务。对矿山开采规定了经济合理、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要求,强调了监督矿山的回采率、贫化率和冶炼加工总回收率。对矿产储量动态规定继续执行统一填报制度,对地质资料继续执行统一汇交办法。对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本次修改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下:
    (一)总则第四条明确了“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发展”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并保护国营矿山企业、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从而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采矿相应的法律保障。
    (二)专门写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章。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在我国矿业发展中起了重要补充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达12万多个,其开采量以1984年煤炭产量为例达到2.1亿吨,占全国煤炭产量的四分之一。其它金属和非金属矿的产量也占相当大的比重,对充分利用资源,合理利用零星分散资源和大矿山的边角残矿,发挥了大矿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对加快我国矿业的发展速度,促进地区经济的繁荣,帮助贫困山区人民脱贫致富起了重要作用。但乡镇集体、人体采矿也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加强指导与管理,贯彻中央确定的“放开、搞活、管好”加快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放开、管好应同步进行。只放开不加强管理,就难以保障国营矿山和集体个体采矿的正常秩序,只有按照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才能促进我国的矿业发展。这一章所列的规定,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
    (三)《矿产资源法(草案)》对一些重要问题如中外合资或合作进行地质工作或开办矿山企业,需要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明确,另立法规。有些重要制度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如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采矿申请审批、矿山监督、矿产资源有偿开发和地质工作成果有偿使用等,将制定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审定颁布以利具体执行。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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