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
1985-11-13 17:53:44
──1985年1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农牧渔业部副部长 朱荣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国海域辽阔,海岸线总长度有32,000多公里,其中大陆岸线18,000多公里。海洋渔场面积150多万平方公里,有经济价值的鱼、虾1,500多种。沿岸有2,000多万亩滩涂,可以发展海水养殖业。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库池塘星罗棋布,可以利用淡水养殖的水面达8,000万亩以上。充分而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提供丰富多采的优质水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国以来,我国渔业有了很大的发展。1984年产量达619万吨,比解放初期增长近13倍。水产品总产量在世界上仅次于日本、苏联,居世界第三位。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渔业经济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管理不力,致使渔业资源的利用不够合理。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成倍增加,大大超过了资源再生能力,主要经济鱼类产量大幅度下降。浅海滩涂未能很好利用,再加上盲目围海造田,影响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内陆地区,阻断鱼类洄游通道,污染水域,破坏鱼类生态环境,毒鱼、炸鱼、偷鱼、抢鱼等情况十分严重,养鱼权益得不到保障。上述情况,已引起广大渔民的严重忧虑,有的遭到严重损失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有的已失去生计,成为一个不安定的因素。水产品市场供应十分紧张,吃鱼难的呼声日益强烈,广大群众迫切要求改善这种状况。 当前,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渔船以及港澳地区的渔船也日益增多,海上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这部分渔船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近几年来,我国在加强渔业管理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特别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来,采取了许多保护水产资源的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全局来看,渔业管理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破坏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的状况得不到有效制止,渔业上的根本问题仍未解决。 为了加强渔业管理,保障国家和渔业者的权益,维护生产秩序,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发展我国的渔业生产,制订《渔业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渔业法的制订,早在1979年,中央书记处听取原国家水产总局有关渔业工作的汇报后,就指示要尽快制订和颁布渔业法。1980年,原国家水产总局就着手组织力量,草拟渔业法。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包括一些法学工作者的意见,同时还参照国外有关渔业法规的文献。在调查研究,协商调解的基础上,经过十余次较大的修改,拟定了渔业法(征求意见稿)。1982年10月及1983年9月,由农牧渔业部发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一些有关的科研单位和院校两次征求意见,再次作了修改。1984年5月,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邀请有关部委进行了讨论,我们根据讨论意见又进行了修改。现在,各方面的意见基本上取得一致。 《渔业法(草案)》分七章三十三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放宽农村经济政策和加强渔业管理的关糸问题 中央确定,为了尽快地发展农业生产,要清除“左”的错误影响,放宽农村经济政策,这是十分正确的。渔业上,也应认真贯彻这一精神,以调动广大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渔业生产。鉴于捕捞业是一种采捕自然生物资源的生产,在目前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情况下,如果再盲目增加生产工具,加大近海捕捞强度,只能进一步加剧恶性循环,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利用各种渔业水域从事增、养殖业,如不加强管理,也会带来各种矛盾和纠纷。因此,加强渔业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应对增加近海渔船和发展损害幼鱼严重的拖网作业进行严格管理,对非捕捞渔业单位和非专业捕捞渔民规定不得从事捕捞生产,也是必须采取的管理措施。这样做,正是为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尽快地发展渔业生产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放宽和严管不但互不矛盾,而且是辩证的统一。 (二)关于渔场管理问题 当前渔场利用矛盾突出,海区之间,各省、市、自治区之间,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互相限制和反限制。为此,根据简政放权和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精神,草案作出了渔场分级管理的规定,作出了对跨省、跨海区作业及数省共同利用的重点渔场的规定。这样做,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划分的范围也是明确的。但对涉及两省之间的交界海域,目前争执较多,为此,应根据渔场划分和行政区划的延伸,由双方协商,采取划定分界线、叠区或共管区等办法解决。双方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为有利安定团结,规定由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协调、裁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三)关于渔业法的实施问题 鉴于目前渔业上存在的问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有许多问题渔业主管部门是难以解决的。因此,除渔业部门及有关各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外,涉及社会治安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通过法制手段加强对渔业的管理,这是很必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为此,在贯彻实施本法过程中,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并在作业调整,发展外海渔业,发展水产养殖事业,开展多种经营等方面作出积极的安排;同时,还必须充分发动群众,按照本法的基本精神,制订乡规民约。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关于收取水产资源保护增殖费的问题 水产资源是发展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诸要素之一。为了保持水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必须靠水吃水养水,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目前国家财力、物力还有一定困难,不能拿出更多的力量进行水产资源保护和繁殖,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按照合理负担,以及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和有利于调节生产、合理利用资源的要求,对渔民适当征收一定费用,用于保护、繁殖水产资源。为此,草案规定,凡利用国有渔业水域资源经营捕捞渔业者,均须缴纳水产资源保护增殖费,用于水产资源的保护、繁殖和管理的基金,专款专用。这对保护和提高水域的生产能力,是可取的,必要的。具体办法由农牧渔业部和财政部商定。 (五)本法涉及国际和国内有关规定的问题 渔业法不仅对我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而且涉及到对外国渔船的捕捞问题,因此,在起草过程中,注意了与有关国际公约和惯例相协调;同时也与中日渔业协定、中朝水丰水库资源保护协定相衔接。草案条文中涉及到国内的有关规定,也都一一进行了研究和协调。 (六)关于制订实施细则问题 渔业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一部渔业基本法,法律条文要求简明扼要。主要政策必须清楚。因此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规定得很具体。我国幅员辽阔,具体情况各异;在实施过程中,还需作出若干具体规定。所以,附则规定,国务院可依据本法,制订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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