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5-11-13 17:47:24 ——1985年1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5年10月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5-11-13 17:47:24


 
       
    ——1985年1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5年10月29日和11月7日召开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法律委员会基本同意这个草案,认为草案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民出入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符合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及对中国公民出境予以放宽的精神。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对中国公民出境后的要求问题
    草案规定:“出境、入境的中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进行损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对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反映。”有的委员提出,其中“对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反映”属于工作问题,在法律中可以不作规定。建议按宪法规定修改为:“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对于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的批准条件问题
    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除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要有正当理由,都可以得到批准。”有些委员和地方的同志提出,“正当理由”的含义不清,应具体化。考虑到我国对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除草案规定的几种不批准出境的情况外,不应有其他限制。建议将这一条的“只要有正当理由”一句删去,修改为:“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三、关于批准出境申请的时限问题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要求出境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部分委员建议规定具体时限。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在法律中不宜作出统一规定。公安部现在要求的时限是,城市一般在30天以内,农村一般在60天以内,对于因紧急情况的申请,可以在几天内就作出决定。建议将“及时”改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限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四、关于对哪些人不批准出境的问题
    对草案关于不批准出境的规定,为了更准确和周密,建议:(1)将草案规定的“有未了结的刑事、民事案件的”,修改为“(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2)将草案规定的“有充分理由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修改为“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关于处罚
    一些地方提出,草案的规定比较笼统,对什么行为给予处罚,应有具体明确规定。关于处罚的种类,有的主张不要规定罚款。因此,建议修改为:“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一些地方的意见,为了防止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徇私舞弊,建议增加一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草案第十三条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工作的问题,草案第十四条关于阻止入境问题,草案第十六条关于证件的种类,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建议删去。
    此外,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并作了一些其他文字修改。
    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是否妥当,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1985年11月7日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