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5-11-13 17:45:23 ——1985年1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5-11-13 17:45:23
——1985年1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 28日和11月7日召开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的规定有利于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国际交往,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口岸办理入境签证的问题 关于外国人办理入境签证问题,建议在修改稿第六条中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签证。在特殊情况下,外国人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二、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等问题 草案第五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有些委员提出,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属于道德规范,可以不在法律中规定。同时,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外国人“不得妨碍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利益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内容,可以移到第五条一起规定。因此,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三、关于哪些外国人不得出境的问题 对草案关于外国人不准出境的规定,为了更准确和周密,建议作如下修改:⑴“有未了刑事案件的”修改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⑵“未了民事案件的”修改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⑶“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的”修改为“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四、关于外事民警查验外国人证件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的问题 草案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派出外事民警调查外国人、外国机构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上述调查时,有关机构或个人有协助的责任。”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外事民警查验外国人证件时,应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五、关于处罚 许多地方提出,草案对处罚规定得比较笼统,对什么行为给予什么处罚,应明确具体规定。建议修改为:“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上述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六、草案第六条关于军事要地禁止外国人居留和旅行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阻止入境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关于留宿申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限制外国人设立住所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雇用工作人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对违反结社、游行、集会规定的外国人如何处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安机关对外国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行为时采取措施的规定,有的其他法律已有规定,有的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因此建议删去。 此外,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并作了一些其他文字修改。 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是否妥当,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198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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