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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1985-8-26 17:46:18 ——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陶驷驹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对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1985-8-26 17:46:18


 
       
    ——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陶驷驹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对我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1年8月公布了《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和《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管理规定》。除这两个单行的行政管理办法和一些内部规定外,30年来没有制订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无论因公务还是因私事出境,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过去的老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和不适用了,迫切需要制订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这个草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一、起草这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有利于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流,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便利往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我国人口众多,在国外的华侨和华裔数量也大。近年来申请因私出国的人很多。我们的方针是:放宽我国公民出国条件,自费去探亲、就业、定居、留学、旅游都可以。因此,草案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除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三、为了体现中央关于放宽因私出国的精神,草案第十条只规定四种人不批准出境,把不准出境的对象缩小到最低限度。
    四、为了维护国内公民出境的正当权益,针对有的公安机关审批出境缓慢的情况,草案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出境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根据当前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内部规定从受理出境申请之日起,最长必须在6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对于因事急迫要求出境的申请,要随时审批,不得影响出境。60天审批时间还是比较长的,随着工作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今后还要缩短审批时间。
    五、改变旅居国外的侨胞回国要申请签证的一贯做法。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旅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回国均不需要办任何手续。为此,我国侨胞对回国要办签证反应很强烈,认为回自己的祖国还要申请经过批准不合理。我们认为侨胞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草案第二条作了“中国公民,凭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的规定,取消了旅外侨胞入出境要办签证的老办法。无需办理签证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国内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六、香港、澳门是两个特殊地区,内地居民申请移民港澳的数量很大,要考虑港澳的人口急剧增加是否影响港澳的繁荣与稳定。因此,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来往于香港、澳门和内地之间的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外交部。
    这个草案和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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