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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 1985-6-8 17:33:45 ——1985年6月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公安部部长 刘复之 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现行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积极慎重地实行这项改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

  1985-6-8 17:33:45


 
        
    ——1985年6月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公安部部长  刘复之
 
    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现行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积极慎重地实行这项改革,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行,国务院于1984年4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决定在北京市先行试点。试点经验证明,这个试行条例基本上是可行的。公安部根据北京市的试点经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试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并经国务院审查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为什么要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这个条例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它对于完善和统一我国的户口登记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二十七年来,我国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广泛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交往大量增加。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在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日益增多。据调查,城市有关单位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多达数十种。例如:参加选民登记,升学,就业,办理公证,到邮局提取汇款、邮件,到信托商店寄卖物品,购买车、船、机票,外出探亲访友、旅游、投宿旅店等等,都需要出示身份证明。目前,证明个人身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工作人员可以用工作证,城镇居民可以用《户口簿》,还可以开具介绍信。但工作证、介绍信只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并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一般法律效力,还容易伪造、顶替,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现行的一户一本的《户口簿》只限于当地使用,不便携带外出。因此,使用《户口簿》、介绍信证明身份,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需要,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为了方便群众,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由国家统一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居民身份证很有必要。公民有了这种法定证件,便于随身携带,在办理需要证明身份的事宜时,只要出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就可以了。不仅方便了人民群众,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时也可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公民有了统一的身份证件,并实行严密的管理,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可以有效地发现、控制和惩办混在人民群众中的各种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处理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故的时候,通过查验当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可以迅速查明有关情况,便于及时、妥善地处置。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还有利于应用现代化技术对人口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地为有关部门提供人口资料,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居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除“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外,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年龄定为十六周岁以上,是考虑到,我国从事经济建设、生产劳动以及各种社会活动的,主要是十六周岁以上的人。为使居民身份证能充分发挥作用,发证年龄定为十六周岁以上较为适宜。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实行现役制,军人和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和社会活动中不同于一般公民,而且有一定保密性,所以他们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请解放军三总部和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单独制定一种统一的严密的身份证件。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判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被羁押的人犯,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这是为了限制这些人的活动自由,保证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条例(草案)》规定的发证范围及其他条款,都充分体现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一原则。
    三、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使用民族文字的问题
    《试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对此,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文字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民族自治地方,一般也是多民族居住,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通用地域的分布也不尽相同,不宜于在法律上作硬性规定。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删去了这一规定,对于如何使用民族文字的问题,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决定。
    四、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
    《条例(草案)》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六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这是因为青年时期是一个人身体发育、体貌变化较大的时期,所以规定的有效期短些;二十六周岁以上至四十六周岁的人体貌基本定型,所以证件的有效期长些,规定为二十年;四十六周岁以上的人,体貌基本不会有多大变化,所以发给长期有效的证件。
    五、《试行条例》规定,常住户口待定的公民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由于“常住户口待定”只是暂时的现象,这类情况由地方制发相应的证件就可以了,不需作全国统一规定。因此,《条例(草案)》删掉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内容。
    六、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实施步骤
    鉴于在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牵动千家万户,工作量很大,证件质量要求较高,而且要有必要的物资、技术、人力、财力的保证,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发证工作要积极而有步骤地进行。城市、边境地区、经济特区先搞,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农村。为了方便群众,对未发证地区(包括城乡)经常外出的人,可以先发证;对居住在偏僻农村的人可以缓发证件。为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发展的需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步伐应当加快。许多地方也有这个要求,并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工作是相当艰巨的,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必须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把这件事情办好。为此,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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