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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6-11-26 19:50:32 ──1986年11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雷洁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开会,研究了本次常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6-11-26 19:50:32


 
       
    ──1986年11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雷洁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开会,研究了本次常委会议分组审议《邮政法(草案)》(修改稿)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六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有的委员提出,这里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偏短,应适当延长。因此建议将这一规定中的“六个月”改为“十个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同时,还作了个别的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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