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1987-9-4 20:37:06 ——1987年9月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这次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档案法(草案)》(修改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1987-9-4 20:37:06
——1987年9月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这次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档案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稿比较完善,基本上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 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强调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将修改稿第二条中的“历代国家机构”改为“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在“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之后增加“宗教”二字;并将“对国家有保存价值的”改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将“文字”改为“各种文字”。 三、有些委员提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应有要求,并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有些委员提出,应当规定禁止将不应归档的材料存档,禁止私自销毁档案。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九条中增加一款:“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在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增加“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五、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八条“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之后增加“简化手续”四字。 六、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修改稿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出境的”,除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规定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在第一项中增加“擅自销毁”;在第二项中增加擅自“抄录”。 此外,还对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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