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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1987-8-28 20:56:25 ——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1987-8-28 20:56:25



       
    ——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这个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现将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二、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因此,草案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同时,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草案还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三、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根据这几年的经验,分组会议对各项议题进行审议和讨论,委员们可以比较充分地发表意见,是常委会审议议案的主要方式。同时,这几年常务委员会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流分组会议审议的情况,进一步对议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集思广益,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的作法。草案将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是很有必要的。
    四、草案根据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议案方面积累的经验,作了如下规定:⑴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委会先听取说明、初步审议后,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这样可以使常委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必要的时间,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⑵对列入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有关情况,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便于进行审议。⑶议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分组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联组会议审议,再进行表决。如果议案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经联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次会议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规定这些程序,都是为了常委会能够对议案进行比较充分、有效的审议,使通过的议案和法律能够比较切实可行。
    五、不少委员建议,为了使委员们都能有机会发表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希望对发言时间作出规定。因此,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为了使委员们在分组会议上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对分组会议上的发言,没有限定时间。需要说明的是,对议案的说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工作报告和专题发言,不包括在上述限制发言时间的范围之内。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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