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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修改稿)的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修改稿)的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1987-6-20 20:19:50 ——1987年6月2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讨论的意见,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修改稿)的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1987-6-20 20:19:50


 
       
    ——1987年6月2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讨论的意见,我们与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科委的领导同志共同作了研究,并已向委员长会议汇报,建议在法律委员会6月15日向联组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修改稿再作以下几点修改:
    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改稿对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并对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作相应的修改。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二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并相应将修改稿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不适用本法。”删去。
    附带说明,本法中所说的技术,是指工业、农业等各方面的技术,不是只指工业方面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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