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7-6-15 20:19:20 ——1987年6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6月13日开会,研究了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7-6-15 20:19:20
——1987年6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6月13日开会,研究了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技术合同法(草案)》(修改稿)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 一、修改稿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二、有些委员提出,应根据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三、修改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的委员提出,这一款中的“调解书”与第一款中的“调解”容易混淆。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中的“调解书”删去,修改为:“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由二年改为一年。 五、有的委员提出,修改稿第七条只规定国家有权推广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重要技术成果,不妥,还应规定国家对集体单位和个人的重要技术成果也有权决定推广。因此,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此外,还对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有的委员提出,应将修改稿第五十三条中的“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一句删去。有的委员认为,如果删去这一句,只规定涉外的技术合同“不适用本法”,不够明确。考虑到对这个问题以规定得比较明确为好,因此建议对这一条不作修改。 有些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合同管理机关。由于对这个问题意见不一致,建议不作规定。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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